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办证大厅(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6号,原市交通执法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30日
序号 | 案件编号 | 违法当事人 | 车牌号码 | 违法时间 | 涉嫌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所公告文书号 | 拟处罚金额(元) |
1 | 442000202301885 | 胡征 | 粤CD05813 | 2023.4.13 | 涉嫌使用粤CD05813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粤中交违通【2023】02053号 | 5000 |
2 | 442000202302140 | 广东宏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2023.2.27 | 涉嫌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粤中交违通【2023】02146号 | 219103.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