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3日
序号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 所公告文书号 |
1 | 442000202302741 | 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3.07.07 | 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粤中交不罚【2023】001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