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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3-10-23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3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1

442000202302741

安徽滕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07.07

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粤中交不罚【2023】0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