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共盛劳务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0日
序号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所公告文书号 | 罚款金额(元) |
1 | 442000202302800 | 衡阳共盛劳务有限公司 | 2023年8月28日 |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及《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粤中交罚【2023】02870号 | 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