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你(单位)的交通违法案件,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单位)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办理。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对你(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28191177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2日
序号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决定书文书号 | 决定书送达时间 | 所公告文书号 | 罚款金额(元) |
1 | 442000202301134 | 曾池辉 | 使用粤T26328重型栏板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384马鞍港(西行)路段超限行驶 | 粤中交罚【2023】02150号 | 2023.09.21 | 粤中交催【2023】00999号、听取当事人意见书 | 500 |
2 | 442000202300909 | 曾池辉 | 使用粤T26328重型栏板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384马鞍港(西行)路段超限行驶 | 粤中交罚【2023】02071号 | 2023.09.21 | 粤中交催【2023】01000号、听取当事人意见书 | 1500 |
3 | 442000202302654 | 武汉万灵物流有限公司 | 使用鄂AKM088重型半挂牵引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530大雁桥(南行-主道)路段超限行驶 | 粤中交罚【2023】02808号 | 2023.10.16 | 粤中交催【2023】01017号、听取当事人意见书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