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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4-02-07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7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1

442000202303080

江门市骏马附二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2023.10.25

涉嫌使用粤J2916学小型轿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粤中交不罚【2024】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