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违章处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8191177。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8日
序号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所公告文书号 | 罚款金额(元) |
1 | 442000202303368 | 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 | 2023年12月13日 | 使用粤AAM442重型罐式货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粤中交罚【2024】00269号 | 3000 |
2 | 442000202303082 | 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2023年10月27日 | 使用粤AAY002(粤AAN1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一)项 | 粤中交罚【2024】00271号 | 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