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联系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案件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8191177。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8日
序号 | 案件编号 | 违法当事人 | 车牌号码 | 违法时间 | 涉嫌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所公告文书号 | 拟处罚金额(元) |
1 | 442000202402523 | 江苏鑫时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 2024年8月12日 | 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及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粤中交违通【2024】01757号 | 10000 |
2 | 442000202402522 | 江苏鑫时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 2024年8月12日 | 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及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粤中交违通【2024】01758号 | 20000 |
3 | 442000202402471 | 中山市蓝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 2022年6月22日 | 涉嫌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的规定 | 粤中交违通【2024】01801号 | 17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