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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4-10-18 分享:

阳西县麦浩明道路运输中心(经营者:麦浩明):

  对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案件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8191177。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8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401345

阳西县麦浩明道路运输中心(经营者:麦浩明)

2024年5月31日

使用粤Q32959(粤W876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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