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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5-08-14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联系电话:0760-28191177。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14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500688

鲁宝庆

2025年04月02日

使用粤TP757M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规定

粤中交罚〔2025〕01149号

3000

2

442000202500845

唐永明

2025年02月17日

使用粤C83786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4坦神北路(西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规定

粤中交罚〔2025〕01229号

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