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联系电话:0760-28191177。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17日
序号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所公告文书号 | 罚款金额(元) |
1 | 442000202600666 | 杜兵远 | 2025年9月29日 | 使用粤TD28579小型轿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规定 | 粤中交罚[2026]00940号 | 200 |
2 | 442000202600670 | 文宗能 | 2025年11月14日 | 使用粤TD36027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规定 | 粤中交罚[2026]00961号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