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管道(网)迁改行为,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公路工程管道(网)迁改暂行办法》,已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应。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9日
中山市公路工程管道(网)迁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涉及管道(网)迁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拟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给(排)水、燃气、石油、通信管道(网)迁改(国防通信管道(网)迁改除外)。
第三条 因配合拟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而产生的管道(网)迁改费用,由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补偿。可进行管道(网)迁改补偿包括以下情形:
(一)埋设管道(网)在前,现有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在后。
(二)埋设管道(网)时在现有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
(三)1998年1月1日前已建成,由管道(网)产权单位提供相关建成时间证明材料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历史管道(网)。
(四)于1998年1月1日后建成,已办理路政许可,未签订路政合同(协议)或路政合同(协议)未明确迁改事项的管道(网)。
第四条 现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涉及的管道(网),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如已办理路政许可,按路政合同(协议)约定意见执行;如未办理路政许可,管道(网)视为违法建设管道(网),不予迁改补偿。
第五条 管道(网)迁改工作需与公路工程项目同步设计。管道(网)迁改应以“不扩容”为原则,对于管道(网)产权单位提出的超出原迁改路线规模、扩大建设容量或改变材质所增加费用,应由管道(网)产权单位承担。
第六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管道(网)二次迁改(即按照迁改方案迁改到位后再进行迁改)。如确需管道(网)二次迁改,迁改费用按“谁提出谁负责”原则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测量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或管道(网)产权单位选取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拟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现状管道(网)进行测量。管道(网)的长度(数量)、管径(线径)、材质等测量结果需由建设单位、管道(网)产权单位和测量单位共同确认。
第八条 一般情况,由建设单位或管道(网)产权单位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预算编制单位,依据测量结果编制管道(网)迁改预算。
特殊情况,因受土地现状地形、地貌、地质改变影响,或其它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管道(网)路线的,由建设单位或管道(网)产权单位按照“实事求是”原则,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工作思路,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管道(网)迁改方案,迁改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和管道(网)产权单位共同确认。管道(网)迁改建安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成本,迁改管道(网)产权仍归属各管道(网)产权单位。
第九条 如受现场施工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影响,管道(网)需要临时迁改(即非一次迁改到位),由建设单位开展必要性论证。论证后确需临时迁改,临时迁改费用(含割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市财政部门相关预算审核管理要求开展预算审核工作。
第十条 依据测量结果或迁改方案,由建设单位或管道(网)产权单位委托预算编制单位,按我市现行有关工程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材料价参考迁改期我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询价为基础)编制预算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市财政部门相关预算审核管理要求开展预算审核工作。管道(网)迁改费用(含管线割接费用)须按有关工程类型下浮率下浮,并扣除有价残值回收值。
第四章 奖励机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管道(网)迁改计划,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征拆办备案。管道(网)产权单位在经备案的迁改计划前完成管道(网)迁改,管道(网)产权单位报送相关完工证明材料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可适当进行迁改奖励,奖励上限值为200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按本办法可补偿的管道(网)按市财政部门相关预算审核管理要求审核后的预算费用的10%作为奖励费用。
(二)按本办法不予补偿的管道(网),如已办理路政许可手续,按建设单位审核后预算费用的10%作为奖励费用。
(三)按本办法不予补偿的管道(网),如没有办理路政许可手续,不予奖励。
第五章 迁改(保护)情形
第十二条给(排)水管道(网)迁改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市财政部门相关预算审核管理要求开展预算审核工作,由建设单位和管道(网)产权单位签订迁改协议,管道(网)产权单位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管道(网)迁改工作。
第十三条考虑燃气、石油管道(网)的特殊性,经管道(网)产权单位和建设单位研究论证后没有迁改路由的,经唯一性论证后,可采取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手段对管道(网)进行保护或降低管道(网)压力的措施,由管道(网)产权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制定管道(网)保护方案,按照合于使用及安全原则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如经研究论证公路线位已没有优化空间,且按技术规范管道(网)不能进行保护,确需迁改的,由建设单位按市财政部门相关预算审核管理要求开展预算审核工作,由建设单位和管道(网)产权单位签订协议,管道(网)产权单位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管道(网)迁改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管道(网)产权单位应大力支持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负责相关迁改手续办理及迁改验收,配合提供既有管道(网)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图纸资料给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建设单位按市财政部门相关预算审核管理要求开展预算审核工作”是指:
(一)对于补偿预算在100万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预算审核;
(二)补偿预算在100万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开展预算审核。
第十六条 管道(网)在现市政道路用地范围内,则参照市政道路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础信息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相关文件执行。通信线路光(电)缆材料费由如有残值,补偿费用应扣除残值。
第十八条 其它交通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的管道(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原《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给(排)水、燃气、通信管道(网)迁改补偿工作方案》(中交便笺〔2019〕121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