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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道路运输管理科发布日期:2020-10-26 分享:

 

政策解读:http://jt.zs.gov.cn/xxml/zwgk/gzwj/zcjd/content/post_1856038.html

  图解:http://jt.zs.gov.cn/xxml/zwgk/gzwj/zcjd/content/post_1899027.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并依法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

  火炬开发区、翠享新区受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日常管理,以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其他各镇区受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日常管理。

  第三条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购置符合要求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运车辆”),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具有从业资格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应当按规定到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换发。

  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危运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核定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品名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道路运输业或其他包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

  第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定期公布中山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引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加强运力调控,严格安全准入,促进危险货物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保障行业健康、安全、稳定、有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据中山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科学、合理安排运力购置计划,接受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一节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转移给其他负责人。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具体职责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应当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学习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上级文件精神,总结企业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部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每季度不少于1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并收集整理有关会议材料建立专门台账。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制订危运车辆年度维护检测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评定为一级方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危运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按规定完成危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危运车辆逾期未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完成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期办理报废。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办理注销营运手续,不得继续营运。

  第三节  停车场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须有土地使用证,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

  (二)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三)位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须与注册企业在同一辖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租赁场地设立危运车辆停车场的,应当经过场地产权人的同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停车场地,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停车场地;停车场地不得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需临时停放办公车辆的,停放区域应当与危运车辆停放区域分开。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应当封闭,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具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地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幼儿园、学校或其他重要公共建筑,与居民楼距离不得少于25米。

  (二)停车场场地应当使用砖墙进行有效围闭,围闭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三)停车场地面应当水泥硬化,并划设停车位、通道等标志标线。

  (四)停车场地应当配备消防栓(或消防水池)、手推式灭火器和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消防铲等消防设施设备。

  (五)其他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停车场地安全管理:

  (一)设立门卫值班室,安排人员24小时进行值班,严格实行车辆出入登记制度。

  (二)配备照明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对出入口、停车区域等实施24小时监控。

  (三)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应当悬挂或张贴。

  (四)加强警示宣传,悬挂、张贴或喷涂安全警示标语。

  (五)其他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内不得停放装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及储存、堆放违禁物品及危险化学品。

  第四节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保险费,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聘用驾驶员、押运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聘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按要求为其办理岗位登记。

  从事压力容器装卸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驾驶员、押运员,保障正常运输业务开展。

  第二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人员基本情况(含身份信息、从业资格证信息等)、劳动合同、体检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书、入职和转岗的培训及考核记录、责任事故记录、奖惩记录、信誉考核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学习、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每名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参加1次企业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本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物化特性及防护知识。

  (三)企业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

  (四)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五)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五节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危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应当通过广东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必须在危运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监控系统加强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动态监管,提高安全性能。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书面形式聘用或任命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行驶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但最低不少于2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所属危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但不因委托而改变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危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第三方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视同企业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置。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企业应当通过中山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企业平台加强危运车辆动态监管,按规定及时处理中山市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平台发送的各类违规整改通知、消息提醒、在线监控抽查等信息,按时报备、更新动态监控人员值班表及动态监控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电子运单信息化管理,真实填报使用本企业危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运单信息,并加强对运输业务全过程安全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电子运单信息化管理应用培训,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运输业务调度人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当能熟练、规范操作。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等相关数据的统计,通过信息化手段定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异地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山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异地驻点经营3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必须到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纳入其日常管理 。备案后,车辆所属企业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备案证明材料,并同时报送属地镇区承接交通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中山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异地驻点经营3个月以上,已主动到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接受备案的(达不到备案申请条件除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建立重点车辆、重点人员监管台账,并提交《中山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车辆重点监管承诺书》(附件1),提供相关材料,属地镇区承接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签署意见后,抄送相关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各镇区承接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长期从事异地驻点经营及长途运输的危货车辆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手段和制度,监督和督促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等制度,责成企业充分利用车辆卫星装置和智能视频报警装置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第七节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组织制订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每季度、每年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治理表彰、激励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制度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有关标准、要求,在执行运输、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严格对危险货物包装、危险货物标志标签、托运承运有关事项、车辆技术状况和设备、运输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劳动防护、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做出正确处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车辆运输安全“三检”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按照车辆“三检”内容在危运车辆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认真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做出正确处理,由驾驶员、押运员现场填写车辆“三检”表并签名确认。

  第七节  安全资金保障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按要求将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提交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台账。

  第八节  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存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新增经营范围、调整应急组织体系或者职责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情形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归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应当每月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负责检查维护人员应当在检查维护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应当纳入年度安全学习培训计划。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演练工作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演练方案、参加人员签到表、应急演练流程、现场图片、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等。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并依照监督检查提出的要求事项,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完成整改落实,按时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因存在较大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全生产约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针对约谈要求事项制订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并按时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守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收集整理违法违章行为证据材料或线索,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其他相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