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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主广告牌案件)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9-11 分享:

以下广告标牌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
      因你(单位)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控制区内,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详见附表),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未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设施的处罚决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各营业网点,账号442000171,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以上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11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公路编号

具体位置

版面结构

所公告文书

1

442000202000037

G94

东行339+600M

广告标牌距离公路护栏外侧38米,为立柱式双面T型广告牌,位于高速公路广告标牌控制区范围内,外形尺寸为:宽18米×高6米,立柱高20米,版面悬挂横幅一条,无其他版面内容,横幅内容为“广告招租:1311393****”现场无其他人员

粤中交罚[2020]00796号